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地下空间能满足的,应当入地埋设。对原有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有关单位应当逐步改造、入地埋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