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