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