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的需要,设立慈城古县城保护专项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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