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