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和区县(市)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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