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