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