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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