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