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一)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