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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