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