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和实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导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