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县级和乡级河道专业规划,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河道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水域保护、河道建设与整治、清淤疏浚、岸线保护等规划。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航道、渔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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