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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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保护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第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的规划控制、生态治理、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宁波...
第三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
第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
第五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实施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
第六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志愿者或者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监督等活...
第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编制市级、县级和乡级河道专业规划,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上一级水行...
第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组织编制河道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确定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河道水域总体布局、水...
第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河道水域保护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缩减该建设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的河道基本水...
第十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因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等区域性建设的需要,确需占用相关区域河道水域的,相关区域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的原则事先编制水...
第十一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并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河道界桩和公告牌。...
第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建设与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乡排水设施。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
第十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现有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排水(污)单位拆除、封堵或者进行雨污分流改...
第十五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
第十六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淤积情况,根据清淤疏浚规划和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与整治计划、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和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第十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河道水域水质的实际情况,组织河道人工放流活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
第十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河道水域内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捕捞。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
第二十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其他水域内从事上述活...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的规...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专业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和管道临时穿越堤坝的,应当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市政设施建设、村镇改造、工矿企业建设等工程项目利用河道岸线或者建设项目地块跨越河段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有关水利工程遗存和设施的保护,依法确定不可移动...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市河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河长制,设立、确定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
河长应当按照《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履行职责,巡查、...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信息和河道水系、河道等级与名录、重要河道水域、历史文化...
第三十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水闸、泵站、堤防、护岸等水工程设施运行、使用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组织维修养护,消除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要求,实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保洁养护等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市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确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答复。...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区县(市)政务服...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河道行洪安全、基本水面率控制、排污和污水处理等情况。
法律责...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