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专业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修建桥梁、栈桥、跨河管道、缆线等工程的,其梁底标高或者净空高度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留有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安全超高。在规划通航河道上修建相关工程的,其梁底标高或者净空高度还应当符合航运技术要求;
(二)修建穿河管道、地下空间工程等建(构)筑物,其设计顶标高应当与河床底标高保持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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