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河道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其他水域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水工程安全以及危害水体、水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