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洁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及责任单位、保洁服务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具体任务及要求、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保护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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