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河道水域内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方式进行捕捞。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设立河道禁渔区、禁渔期,向社会公布。在河道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河道渔业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设立河道禁渔区、禁渔期,向社会公布。在河道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