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河道水域水质的实际情况,组织河道人工放流活动,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水生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