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淤积情况,根据清淤疏浚规划和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施工期限、资金保障、淤(污)泥处理方式等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淤(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河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场所产生的淤(污)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施工期限、资金保障、淤(污)泥处理方式等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淤(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河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场所产生的淤(污)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