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现有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排水(污)单位拆除、封堵或者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工业园区等重点污染区域应当按照污水防治要求,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加强对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