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乡排水设施。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调查、检查,并将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类型、水质要求、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受理电话等内容挂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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