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建设与整治规划确定的分期整治目标,制定河道建设与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城镇建成区内河道和城镇建成区外有条件的河道,沿河绿地宽度十五米以上的,应当建设、改造为公园绿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河道建设与整治可以通过生态护岸、景观绿化、截污治污、堤防修复、滨水空间改造、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护、建设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亲水设施。
河道建设与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
河道建设与整治应当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城镇建成区内河道和城镇建成区外有条件的河道,沿河绿地宽度十五米以上的,应当建设、改造为公园绿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河道建设与整治可以通过生态护岸、景观绿化、截污治污、堤防修复、滨水空间改造、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护、建设和修复河道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调蓄池以及亲水设施。
河道建设与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