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因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等区域性建设的需要,确需占用相关区域河道水域的,相关区域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和占补平衡的原则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