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组织编制河道水域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防洪排涝、供水、水土保持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确定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河道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重要水域名录、保护措施以及规划控制线(蓝线)等内容。
河道基本水面率,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按照以不减少现状河道水域面积为基础,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水域防洪排涝、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需求和技术标准要求,确定的河道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最小比率。
重要河道水域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公布的重要河道水域名录应当明确河道水域名称、位置、类型、范围、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并不得缩减规划区内的河道基本水面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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