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与整治计划、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和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河道水体流动,改善河道水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