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市政设施建设、村镇改造、工矿企业建设等工程项目利用河道岸线或者建设项目地块跨越河段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将有关河道岸线利用工程、地块内的河段整治工程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河道岸线利用工程、河段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三十日内,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该工程的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规模、功能等情况报具有相应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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