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市和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运河遗产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有关水利工程遗存和设施的保护,依法确定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开展监测、巡查,并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传承、宣传,保护和弘扬河道历史文化。监督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