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信息和河道水系、河道等级与名录、重要河道水域、历史文化保护河道(河段)、景观河道、涉河建设工程、水域状况、基本水面率、水质水量监测等基础信息,以及涉及河道管理的各类规划、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和防洪排涝、污染防治、调水补水、保洁养护、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管理执法信息等,实现河道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河道管理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前款规定的信息由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管理的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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