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水闸、泵站、堤防、护岸等水工程设施运行、使用监管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组织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和使用。
根据水量统一分配、防洪排涝统一指挥的需要,跨区县(市)行政区域重要的引调水、防洪排涝设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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