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市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确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答复。
相关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提高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效率,方便涉河建设项目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提高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效率,方便涉河建设项目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