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市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确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答复。
相关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提高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效率,方便涉河建设项目申请人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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