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区县(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处理,或者由市、区县(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