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河道行洪安全、基本水面率控制、排污和污水处理等情况。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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