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采挖河道砂石,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设施设备。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水域从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影响河道功能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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