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洗涤、游泳等危害水体、损害市容环境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设立洗车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