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专业规划和各类年度计划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各类涉河建设项目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各类涉河建设项目许可证的;
(三)对各类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处理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事故隐患,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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