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要求,实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保洁养护等工作的,应当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护岸安全和污染河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参与河道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参与河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