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