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实施监督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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