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