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