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执法证件、授予执法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