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工作。
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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