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市和县(市)、区爱卫会通过监督检查、评比等形式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鼓励新闻媒体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