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九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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