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环境卫生。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四)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五)不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和信鸽的粪便;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