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