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应当督促其及时处理;有关部门拒不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